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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检监察简史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3-25浏览次数:

一、建党初期党的纪检(监察)机构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从1921年到1927年六年间,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监察)机构。

但中共一大召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虽然只有短短的15条,但大多数都涉及广义上的党的纪律,包括组织纪律、保密纪律、早期财务纪律和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强调了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宣传工作的纪律。中共二大党章专设“纪律”专章。一大、二大为以后党内纪检机构的设立打下重要基础。

二、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4年,党的四大后,工农运动蓬勃发展,党的组织迅速壮大。“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前后,面对国民党高官厚禄的诱惑和屠杀,一些党员经不住血雨腥风的考验,出现了蜕化变质甚至叛党投敌的问题,迫切需要严明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在大革命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在武汉举行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最早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由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组成,王荷波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

武汉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展出的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像

五大党章专门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建立及五大党章的通过,标志着党内监察体制的初步形成。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章程决案》除对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作出规定外,还对监察委员会及党的纪律作出了专门规定。《章程决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有以下四条:

第一,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二,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三,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四,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章程决案》还对党的纪律作出了六条规定。

三、六大前后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1927年“八七”会议提出设立党的审查委员会。这次会议通过了《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决议强调:对于党所犯的机会主义错误,“需要彻底的讨论”和交给党员群众审查。先由支部讨论,然后在区、县、市和省逐级开会“详细讨论党的政策问题”,以统一全党思想。在这种讨论和审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改组与改造党的各级指导机关。决议强调严守党的组织纪律:“一切党员,不论其地位如何”,对于秘密工作纪律以及党部机关之“一切决议及决定、调遣等等,应当绝对的服从”;“凡破坏纪律者,都应从严惩办(停止职务,开除党籍等等)”。决议要求在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现时须即组织审查委员会(各省委就是监察委员会)”,审查所属党员。但又指出:“这种审查不应带有清党性质”,目的“只是去掉对于党部不可靠的分子,以及可疑的分子”。

中共八七会议会址-汉口三教街41号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在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对党的纪律作出了规定。指出:“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地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还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检查,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开除党籍的问题,由本章第六条所规定之手续决定之。”

六大党章删除了五大党章中“监察委员会”一章,撤销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设立审查委员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六大选举了中央审查委员会、中共七大后未再设此机构。

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党的活动被迫转入地下,党的监察机关已不存在。1928年6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根据这一规定,1931年6月成立了中共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由周恩来、康生、陈云、潘汉年、邝惠安五人组成。同年秋周恩来离开上海到中央根据地后,改由陈云、康生、潘汉年、陈寿昌、杨森五人组成。1933年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的主要领导成员移至中央根据地瑞金,同苏区中央局会合,中共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被取消。

1933年8月8日,中共中央作出决定,“为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况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党员的党纪、党籍和审诉等问题。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正式选举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李维汉为书记。鉴于党处在抗日战争的新环境,党内存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以及张国涛由反党反中央的分裂活动发展到在1938年4月叛党投靠国民党等情况,1938年11月6日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三个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党内法规建设。在《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及纪律作了规定。

在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中,对监察委员会作出了规定:

“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监察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

(2)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账目;

(3)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犯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

(4)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

(5)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

区党委之下监察委员会的委员,需有三年以上的党籍,但得兼职。”

六中全会的明确规定,确保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党务委员会对加强党的纪律、惩处违纪党员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处在战争环境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变动频繁,人员也很难保证,并且不从总体上负责纪律建设工作,基本上未能真正开展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四、党的七大与纪检(监察)工作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举行。七大党章取消了六大党章中“审查委员会”一章,新设“党的监督机关”一章,共4条,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任务、职权、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

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在中央认为必要与可能时,即行组织之。监委的组织细则与工作规则,以及各级党的组织对党员给予处分的手续等,由中央制订颁布之。”

但是,由于当时的客观形势的发展,七大及其以后并未建立起监察委员会的机构,执行党纪的工作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而日常具体工作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七大党章的相关内容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五、建国初期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面临新的考验。在进入繁华城市、执掌全国政权的历史条件下,党如何继续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成为要由实践作出回答的重要课题。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任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中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进行工作,是党中央维护党纪的工作机构,各级纪委隶属同级党委领导。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地方党组织都建立了纪委。在随后开展的“三反”运动中,一些典型的贪污案件被揭发出来,公之于众,很快在全国形成高潮。其中,查办刘青山和张子善的案件,有效地震慑了党内腐败分子,维护了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序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些案件的查办,纪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951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河北公审刘青山、张子善

六、五十年代中期至文革前中央和地方成立监察委员会

1955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重点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对党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坚决遏制了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重复发生。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党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其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八大以后,各级监察委员会建立健全起来。

七、“文革”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

“文化大革命”十年,党的纪检机构停止工作,纪检监察工作遭到全面破坏,是建国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的最“低谷”时期,党的九大党章和十大党章,取消了关于党的纪律和监察机关的条款,而取代之以一元化的领导体制。重大的案件则成立临时性的专案组,由党委统一领导。而所谓重大案件,也基本上是以政治斗争的标准来确定其性质和处理的办法。这种毁灭性的做法,不仅将党和政府的监察工作推上了一个断裂带,而且也给党和国家带来了深刻的危机。

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设立中央纪委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纪检监察工作步入正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为副书记,并选举了中央纪委常务委员和委员。在陈云领导下,中央纪委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陈云

邓颖超(左上)、胡耀邦(右上)、黄克诚(左下)、王鹤寿(右下)

九、党的十四大以后纪检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党的十二大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确立了“双重领导”体制。此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为维护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工作。

党的十四大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这是纪检体制的重大改革,更好地发挥了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整体效能。

十、党的十八大以来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监督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腐败毫不手软,形成强力震慑;实现中央巡视、派驻两个“全覆盖”,赢得了全党和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与坚决拥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巡视巡察工作巩固深化,派驻监督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制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新的职责任务和实践方向。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党的纪律建设和日常监督得到加强,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有针对性地补齐制度短板,推进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构建落实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并让群众参与到监督中,形成常态长效全面的监督合力;用好“四种形态”,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明确行为底线,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