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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济宁市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日期: 2017-12-12浏览次数: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济纪发〔2013〕18号

中共济宁市纪委济宁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纪工委、监察室(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各高等院校纪委,市纪委(监察局)各统管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济宁市纪委           

济宁市监察局            

2013年9月27日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的中层干部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或者分批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向所在单位、下属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打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

(二)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所在单位、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金;

(二)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四)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生日、迁居、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仅限本人亲属家庭成员参加,禁止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二)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三)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第十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参加人员超出亲属家庭成员范围的,事前须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活动的计划安排;事后一个月内,应将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季度汇总后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约规范,改进干部作风,促进廉洁从政。对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举报电话:12388。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