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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工作通知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1-05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经研究,决定开展廉政谈话工作。

一、谈话对象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非党员的,增加一名党员副职);各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附属单位党委(党支部)书记、校长和纪委书记(纪检委员)。

二、谈话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书面汇报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内容依据学校与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谈话中就重点问题进行阐述,时间限定在10分钟之内。

2、学校纪委根据有关规定和掌握的情况,进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三、谈话时间

从11月初开始,具体廉政谈话时间安排由纪委办公室提前两天电话通知。请各部门、各单位于11月9日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谈话地点

学校办公楼A306会议室。

谈话对象不准请假。如不能按时开展谈话,可另行联系约定。廉政谈话工作联络员:刘克非,办公电话3196022,手机13853759520。


                中共济宁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1月2日